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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毓義即文毓義建築師事務所、甘銘源即大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