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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孫國楨潘快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國楨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凃春生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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