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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

請求塗銷繼承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8,31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繼承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