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8,31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