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毓義即文毓義建築師事務所、甘銘源即大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