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98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坤展律師
-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 張宗琦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住屏東縣內埔鄉豐田村五經巷11號
- 訴訟代理人
- 丁○○ 住屏東縣內埔鄉○○村○○路47號
鍾武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3 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