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字第2號

原告
乙○○
被告
屏東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鄉○○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與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月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段法律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字第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