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乙○○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關於上訴人甲○○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