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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乙○○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關於上訴人甲○○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