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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以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
彰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880 元,應繳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