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7年7 月31日中午12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