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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洪有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7年7 月31日中午12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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