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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洪有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⑴釋明為何未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⑵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
  債務』。債務人目前雖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扣薪三分之一,惟
  其有穩定之正當工作及收入,且正值青壯年,請債務人釋明其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附相關證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