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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洪有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⑴釋明經營小規模營業活動(小吃店)每月淨利約為多少?若無
  盈餘,則說明其每月支出和收入之情形,並均應提出相關單據
  加以標示說明。
⑵提出台灣銀行及其他經常往來之銀行(2-3 家)之近一年存摺
  影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