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⑴釋明經營小規模營業活動(小吃店)每月淨利約為多少?若無 盈餘,則說明其每月支出和收入之情形,並均應提出相關單據 加以標示說明。 ⑵提出台灣銀行及其他經常往來之銀行(2-3 家)之近一年存摺 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