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⑴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 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⑵提出受撫養義務人葉阿娥除聲請人外之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說明其負擔程度為何,並應檢附其 最新戶籍謄本。 ⑶據聲請人稱每月支出房貸新台幣8,647 元,惟該基地及房屋已 於民國94年12月2 日因買賣移轉第三人張正國,釋明為何仍有 該筆支出。 ⑷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義務人葉阿娥之保險契約書,說明是否為 具有儲蓄性質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