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丁○○
乙○○
戊○○
丙○○
甲○○
上訴人因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6,738,37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1,589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