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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鄭新寳
上訴人
王泰祥
上訴人
張竣貴
上訴人
崔台順
上訴人
張胡光素
上訴人
崔唐嗣瓊
上訴人
蕭正祥
上訴人
陳庾生
上訴人
黃碧招
上訴人
馬林貴香
上訴人
劉士偊
上訴人
郭惠玉
上訴人
蘇曉芃
上訴人
蘇詠中
上訴人
黃月霞 屏東縣東.
上訴人
馮學華
上訴人
杜典崑
上訴人
杜典武
上訴人
杜典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訴人
黃坤起
上訴人
劉秀金
上訴人
朱貴榮
上訴人
張孟嘗
上訴人
陳牡丹
上訴人
何善
上訴人
葉幼敏
上訴人
郭清塲
上訴人
張健
上訴人
張克己
上訴人
劉樹林
上訴人
張開賢
上訴人
張青月
上訴人
鄭淑雲
上訴人
鄭世欽
上訴人
鄭世傑
上訴人
徐一中
上訴人
金英
上訴人
魏茂林
被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被上訴人
國軍防空砲兵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石倡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併聲請裁定分別命補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二審裁判費,核定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按附表所示之金額各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
├──────┼───────────┼───────┤
│鄭新寳   │11,491,908元     │169,800元   │
├──────┼───────────┼───────┤
│王泰祥   │16,319,560元     │233,424元   │
├──────┼───────────┼───────┤
│張竣貴   │ 4,250,396元     │ 64,761元   │
├──────┼───────────┼───────┤
│崔台順   │16,786,492元     │239,628元   │
├──────┼───────────┼───────┤
│張胡光素  │10,892,780元     │161,880元   │
├──────┼───────────┼───────┤
│崔唐嗣瓊  │19,435,984元     │274,608元   │
├──────┼───────────┼───────┤
│蕭正祥   │11,645,556元     │171,780元   │
├──────┼───────────┼───────┤
│陳庾生   │29,229,488元     │403,836元   │
├──────┼───────────┼───────┤
│黃碧招   │ 9,718,876元     │145,842元   │
├──────┼───────────┼───────┤
│馬林貴香  │21,076,804元     │296,256元   │
├──────┼───────────┼───────┤
│劉士偊   │23,921,916元     │333,876元   │
├──────┼───────────┼───────┤
│郭惠玉   │12,111,332元     │177,984元   │
│蘇曉芃   │           │       │
│蘇詠中   │           │       │
├──────┼───────────┼───────┤
│黃月霞   │ 3,946,528元     │ 60,157元   │
├──────┼───────────┼───────┤
│馮學華   │10,479,340元     │156,336元   │
├──────┼───────────┼───────┤
│杜典崑   │ 8,726,496元     │131,140元   │
│杜典武   │           │       │
│杜典文   │           │       │
├──────┼───────────┼───────┤
│黃坤起   │29,379,684元     │405,816元   │
├──────┼───────────┼───────┤
│劉秀金   │ 2,510,160元     │ 38,922元   │
├──────┼───────────┼───────┤
│朱貴榮   │ 3,131,024元     │ 48,129元   │
├──────┼───────────┼───────┤
│張孟嘗   │25,734,624元     │357,768元   │
├──────┼───────────┼───────┤
│陳牡丹   │ 8,383,376元     │126,091元   │
├──────┼───────────┼───────┤
│何善    │16,379,364元     │234,216元   │
├──────┼───────────┼───────┤
│葉幼敏   │33,211,008元     │456,504元   │
├──────┼───────────┼───────┤
│郭清塲   │23,216,888元     │324,504元   │
├──────┼───────────┼───────┤
│張健    │ 9,724,344元     │145,990元   │
├──────┼───────────┼───────┤
│張克己   │10,230,832元     │153,168元   │
├──────┼───────────┼───────┤
│劉樹林   │20,663,656元     │290,844元   │
├──────┼───────────┼───────┤
│張開賢   │ 9,553,220元     │143,466元   │
├──────┼───────────┼───────┤
│張青月   │15,622,064元     │224,316元   │
│鄭淑雲   │           │       │
│鄭世欽   │           │       │
│鄭世傑   │           │       │
├──────┼───────────┼───────┤
│徐一中   │16,532,564元     │236,328元   │
├──────┼───────────┼───────┤
│金英    │ 9,676,628元     │145,248元   │
├──────┼───────────┼───────┤
│魏茂林   │10,635,552元     │158,448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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