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彰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880 元,應繳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