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1號
- 抗告人
- 甲○○
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4 日本院97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具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並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者,逾期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孫國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