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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洪有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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