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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洪有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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