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郭季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①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②請提出債務人近二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財政 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③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及證明。 ④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 。 ⑤房屋租賃契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