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湯 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繐即簡黃秀段間請求給付不動產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300 元
,應繳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