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7號

給付不動產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湯 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繐即簡黃秀段間請求給付不動產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300 元

,應繳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動產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