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39號
- 上訴人
- 屏東縣私立美和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39 號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