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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以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潮州三山國王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鎮農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24,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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