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潮州三山國王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憲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鎮農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24,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