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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丁○○

      乙○○

      戊○○

      丙○○

      甲○○

上訴人因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6,738,37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1,589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