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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潘快

  • 當事人
    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甲○○、己○○、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1,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64 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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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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