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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00 元(即訴請撤銷建物財產價值為142,100 元,加計土地價值為163,2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房屋課稅明細表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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