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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4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訴人
袁陳榮芬
訴訟代理人
袁興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泰頤、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先進捷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9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僅就其所受不利判決中之新台幣(下同)1,557,381 元部分提起上訴,爰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57,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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