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因與.
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屬非財產權上之訴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因與.
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屬非財產權上之訴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