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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右上訴人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370 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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