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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2號

確認保險法律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險法律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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