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