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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7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甲○○、己○○、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1,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64 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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