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7號
- 原告
-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甲○○、己○○、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1,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64 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7號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甲○○、己○○、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1,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64 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