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甲○○、己○○、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1,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64 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