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寶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00 元(即訴請撤銷建物財產價值為142,100 元,加計土地價值為163,2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房屋課稅明細表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