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右上訴人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370 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