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95號
- 上訴人
- 蔡幸男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任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龍升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主文欄第2 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誤寫,乃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