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9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926號
- 聲明人
- 即繼承人
- 乙○○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街76之7 號)於99年6 月1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張以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