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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以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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