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0號
- 上訴人
- 張玉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孔素春、張佑及張銘哲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6,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孔素春、張佑及張銘哲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6,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