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潘榮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美英
訴訟代理人
高義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命其將坐落屏東縣春日鄉○○段第四四九地號如附圖所示449-B 面積二七六二平方公尺及449-C 面積五三○平方公尺土地返還原告及其餘公同共有人之部分提起上訴,是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兩筆土地之價額為準,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