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榮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美英
- 訴訟代理人
- 高義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命其將坐落屏東縣春日鄉○○段第四四九地號如附圖所示449-B 面積二七六二平方公尺及449-C 面積五三○平方公尺土地返還原告及其餘公同共有人之部分提起上訴,是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兩筆土地之價額為準,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