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因上訴人前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而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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