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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因上訴人前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而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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