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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涂春生陳威宏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上訴人
蔡幸男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複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上訴人
楊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主文欄第2 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誤寫,乃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5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