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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926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以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926號

聲明人
即繼承人
乙○○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街76之7 號)於99年6 月1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92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