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1號
- 原告
- 丁○○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萍萍律師
- 被告
- 乙○○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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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