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