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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2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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