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7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唐國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本件業經本院99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本件業經本院99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