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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告
莊士賢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綵珠
被告
祭祀公業李友添
法定代理人
李耀堂
訴訟代理人
李宗澄
被告
李富家
訴訟代理人
黃清蓮
被告
劉正龍
訴訟代理人
劉世發
被告
陳金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劉正龍應有部分193/10345 」

記載,應更正為「劉正龍應有部分193/10645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