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0號
- 原告
- 莊士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肇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綵珠
- 被告
- 祭祀公業李友添
- 法定代理人
- 李耀堂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澄
- 被告
- 李富家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蓮
- 被告
- 劉正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發
- 被告
- 陳金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劉正龍應有部分193/10345 」
記載,應更正為「劉正龍應有部分193/10645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