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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秩字第22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屏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冠廷

      陳建庭

      陳毅豪

      陳資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屏警分偵字第10832611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廷、陳建庭、陳毅豪、陳資仁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冠廷、陳資仁、陳毅豪、陳建庭於108年7月16日上午5時40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號(朵拉酒吧)前互相鬥毆,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本件被移送人陳冠廷、陳資仁、陳毅豪、陳建庭互相鬥毆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陳冠廷、陳資仁、陳毅豪、陳建庭供承在卷,且有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員製作之偵查報告及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其等犯行堪予認定。

三、綜上,被移送人陳冠廷、陳資仁、陳毅豪、陳建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陳冠廷、陳資仁、陳毅豪、陳建庭之違犯情節、鬥毆手段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秩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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