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三七四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三七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甲○○漏逸瓦斯,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在屏東市○○路一六四之一號三樓之七自宅內,開啟瓦斯筒,讓瓦斯漏逸企圖自殺,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再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犯,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