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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13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洪有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李瑞鄉
訴訟代理人
高萍
被上訴人
即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壽山
訴訟代理人
謝友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洪有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13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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