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80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謝味鈞
- 被告
- 周玉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屏小字第1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