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8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尚宗平
- 被告
- 馮德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叄萬陸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屏小字第18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叄萬陸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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